(2015)鄂江汉行非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汉区环境保护局与武汉市文晖能源供应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汉市江汉区环境保护局,武汉市文晖能源供应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行非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肖敬利,局长。被执行人武汉市文晖能源供应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童应文,经理。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环境保护局依据本院(2014)鄂江汉行非审字第00071号行政裁定书、武汉市江汉区环境保护局江环拆字(2014)36号《武汉市江汉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拆除高污染燃料设施决定书》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市文晖能源供应有限责任公司拆除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复兴五村柏润工业园内燃煤锅炉,本院已依法受理武汉市江汉区环境保护局的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环境保护局以被执行人已改用清洁能源燃料为由,于2015年5月4日书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环境保护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江汉区环境保护局江环拆字(2014)36号《武汉市江汉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拆除高污染燃料设施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华审判员 马 露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游向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