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行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魏县沙口集乡大庄砖厂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魏行初字第00014号起诉人魏县沙口集乡大庄砖厂。负责人杨某某,该砖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李红星,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2014年11月6日,本院收到魏县沙口集乡大庄砖厂的起诉状,不服魏县国土资源局送达的,要求拆除沙口集乡斗门村砖厂建筑物、退还土地的魏国土罚字(2014)A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法院撤销。其主要理由是,一、该决定书程序违法。砖厂的名称是魏县沙口集乡大庄砖厂,而向我砖厂送达的决定书当事人名称是沙口集乡斗门砖厂,负责人杨雪峰(斗门村村委会主任),显然行政处罚的主体错误。二、该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我厂始建于1973年,原为大庄公社集体财产。该地宗已列入魏县土地利用整体规划,核发了土地使用证。砖厂近十年没有新建筑物。决定认定非法占用土地,并认定有新建筑物与事实不符。三、该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决定书适用的土地法第76条是对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定,没收新建筑,而该决定是作出限期拆除的,显然适用法律不当。本院认为,该砖厂是沙口集乡斗门村的集体财产,归斗门村集体所有,魏县国土资源局对斗门村下发处罚决定并无不妥;起诉人为砖厂的承包人,并非所有人,起诉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魏县沙口集乡大庄砖厂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胜涛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胡鸣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合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