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行非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高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张吉军不服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高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张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行非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高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周文艺,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吉军,男,汉族,1965年1月出生,个体工商户,住高台县。申请执行人高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张吉军不服行政处罚纠纷一案,高台县人民法院以(2014)高行非执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结案,该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张吉军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吉军在银行的存款2050元予以冻结,请暂停支付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永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黄立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