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清强与刘玉成、王安全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清强,刘玉成,王安全,罗英,冯廷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刘清强,居民。被执行人刘玉成,居民。被执行人王安全,居民。被执行人罗英,居民。被执行人冯廷江,居民。本院依据(2014)潍民四终字第976号民事判决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玉成名下的房产,现因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刘玉成所有的位于高密市永安路88号S1幢4层404号(证号:高密市字第0041348号)、403号(证号:高密市字第0041349号);高密市健康路(北)123号1幢212号(证号:高密市字第0043241号)、7幢239号(证号:高密市字第0043242号);高密市人民大街北新视界1号楼A24、25号(证号:醴泉字第2.2-0059748号)营业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作坤审判员 付深平审判员 李其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郭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