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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民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贺生田与贺敬书、贺善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生田,贺敬书,贺善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810号原告贺生田,男,194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委托代理人徐文赞,虞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贺敬书,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被告贺善生,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贺生田与被告贺敬书、贺善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贺生田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生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生田承担。审判员  陈海彦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杨海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