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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商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黄海全与梁山银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鱼台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全,梁山银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鱼台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商初字第117号原告黄海全。委托代理人王秀宇(特别授权),山东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山银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鱼台分公司,住所地鱼台县城鱼新一路中段路南。法定代表人董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军(特别授权),鱼台恒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海全与被告梁山银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鱼台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海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海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0元,由原告黄海全负担。审 判 长  李晓艳审 判 员  石 华人民陪审员  魏 然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马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