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陈芳与王井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153号原告:陈某,女,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师松领,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010824046。委托代理人:任从洋,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12021406110026。被告:王某,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杨 光人民陪审员 许宝森人民陪审员 张 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丰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