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郭爱华与焦石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爱华,焦石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1801号原告郭爱华,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被告焦石囤,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爱华与被告焦石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爱华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爱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郭爱华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古章阳代理审判员 张 艳人民陪审员 刘艳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徐小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