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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郭爱华与焦石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爱华,焦石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1801号原告郭爱华,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被告焦石囤,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爱华与被告焦石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爱华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爱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郭爱华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古章阳代理审判员  张 艳人民陪审员  刘艳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徐小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