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西民二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战维坤与被告高荣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战维坤,高荣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西民二初字第149号原告战维坤。被告高荣贵。本院在审理原告战维坤与被告高荣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战维坤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依法应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战维坤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87.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罗惠环代理审判员 张 佳代理审判员 杨化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沈 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