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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岐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宝鸡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宝鸡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宝鸡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岐执字第00001号申请人宝鸡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库晓庆。委托代理人黄成君,女,1987年4月25日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部助理,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宝鸡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喜军。委托代理人杨拉明,该公司项目经理,特别授权代理。申请人宝鸡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宝鸡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岐民初字第004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180000元;给付止2014年12月10日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1200元,共计2112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员多次催促执行,被申请人宝鸡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本案给付义务160000元后,申请人表示其他请求均放弃,同意本案就此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岐民初字第0049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玮执行员 金军科执行员 赵晓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国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