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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恢3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琴、窦成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琴,窦成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3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琴,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窦成刚,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张琴与被执行人窦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窦成刚的存款100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苗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