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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秦执字第3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薛保花、张鑫荣、张恩荣与石亚峰、石元生、徐亚芳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秦执字第346-1号申请执行人薛保花。申请执行人张鑫荣。申请执行人张恩荣。被执行人石元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天秦民一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石元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石元生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广场营业所账户内存款2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中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于志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