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王公庆与赵忠义、王守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公庆,赵忠义,王守英,郑瑞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930号原告王公庆,男,1976年6月5日生,住新泰市。被告赵忠义,男,1982年3月19日生,住新泰市。被告王守英,女,1982年3月15日生,住址同上,系赵忠义之妻。被告郑瑞江,男,1978年12月20日生,住新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公庆与被告赵忠义、王守英、郑瑞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公庆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郑瑞江的财产或在农业银行和工商银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元予以查封或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公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郑瑞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鹿金宝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赵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