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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宕民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甄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宕民初字第346号原告甄某某,女,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宕昌县城关镇红光街105号。被告马某某,男,32岁,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甄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甄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贾西平审 判 员  刘 萍助理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罗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