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宕民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甄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宕民初字第346号原告甄某某,女,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宕昌县城关镇红光街105号。被告马某某,男,32岁,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甄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甄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贾西平审 判 员 刘 萍助理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罗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