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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法执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与时长滨、高营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时长滨,高营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5)宁法执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法定代表人赵忠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时长滨。被执行人高营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得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凤章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高国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玉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