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法执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与时长滨、高营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时长滨,高营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5)宁法执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法定代表人赵忠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时长滨。被执行人高营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得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凤章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高国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玉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