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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与顾云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顾云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330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人民北路68号。负责人唐继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宇勤,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丹,该公司职员。被告顾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与被告顾云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卫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严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