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银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李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银刑初字第5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个体人员,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北银检刑诉(201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19日决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国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于2014年9月29日20时45分许,驾驶桂E×××××学号小轿车沿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福康路自东往西行驶至福康路加油站路段时,实施超车过程中在道路偏左位置与对向行驶的被害人黄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黄某骨盆骨折重伤二级、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甲逃离事故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同年10月7日,被告人李某甲到北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银海大队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1、人口信息表、驾驶证、到案经过、事故案件登记表、接处警信息表、扣押物品清单、车辆行驶证、伤情介绍、病历、诊断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及通知书;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的亲属代其支付被害人黄某的医疗费用共人民币22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己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因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规定,故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李某甲肇事后逃逸的指控,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李某甲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其亲属代其支付被害人医疗费用人民币22000元,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16年1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桂全审 判 员 王海娟人民陪审员 吴宗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高雪婷附:本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