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双民初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林社祐与林启斌、杜惠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社祐,林启斌,杜惠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双民初字第115-2号原告林社祐,男,195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委托代理人张烈勤、陈少鸿,是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启斌,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被告杜惠娟,女,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社祐诉被告林启斌、杜惠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社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社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50元,合共450元,由原告林社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晓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林娇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