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三初字第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鲜辉与天津海信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鲜辉,天津海信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三初字第0461号原告鲜辉。被告天津海信广场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解放路188号信达广场裙楼地下一层地上一层至六层。法定代表人周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鲜辉诉被告天津海信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鲜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鲜辉自行承担。审判员 秦润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梦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