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戈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戈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8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戈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某。上诉人戈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8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罗某某与戈某某系自由恋爱,于2010年6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后双方因故产生矛盾。2014年6月,戈某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目前,戈某某在上海市南汇监狱服刑。2014年11月,罗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戈某某离婚。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婚姻关系的建立应以感情为基础。戈某某持本人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最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而被判刑,极大地伤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最终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故法院对于罗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请,予以支持。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一、罗某某与戈某某离婚;二、离婚后,罗某某自行解决居住问题。原审判决后,上诉人戈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其不同意离婚。若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其要求被上诉人承担夫妻共同债务。故上诉人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罗某某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要求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当事人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原审法院依据在案证据及各方当事人陈述,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作出了判决,且原审法院已就其判决阐明理由,本院对此不再赘述并予以认同。上诉人因犯罪获刑,已从本质上对双方的感情造成严重损害,原审据此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至于上诉人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因其并未在原审中提出,故上诉人可在离婚后另行予以主张。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上诉人戈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 罡审判员 王冬寅审判员 黄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邓维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