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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鑫诉被告郝肖红、张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鑫,郝肖红,张晓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630号原告:李鑫,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被告:郝肖红,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晓娟,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鑫诉被告郝肖红、张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郝肖红、张晓娟银行存款300000元。柴俊翠以自己所有的河津市延平北街东七胡同2号的房屋为原告的申请做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鑫的申请和柴俊翠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郝肖红、张晓娟的银行存款300000元。将柴俊翠所有的位于河津市延平北街东七胡同2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跃峰代理审判员  张建东人民陪审员  赵建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于经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