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鑫诉被告郝肖红、张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鑫,郝肖红,张晓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630号原告:李鑫,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被告:郝肖红,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晓娟,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鑫诉被告郝肖红、张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郝肖红、张晓娟银行存款300000元。柴俊翠以自己所有的河津市延平北街东七胡同2号的房屋为原告的申请做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鑫的申请和柴俊翠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郝肖红、张晓娟的银行存款300000元。将柴俊翠所有的位于河津市延平北街东七胡同2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跃峰代理审判员 张建东人民陪审员 赵建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于经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