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富平民初字第00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建材厂与被告某某公司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建材厂,某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富平民初字第00864号原告某某建材厂。法定代表人张军峰,该厂厂长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建材厂与被告某某公司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原告某某建材厂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要求撤回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建材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某某建材厂负担。审 判 长 任亲珍人民陪审员 赵 琴人民陪审员 孟荣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继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