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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富平民初字第00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建材厂与被告某某公司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建材厂,某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富平民初字第00864号原告某某建材厂。法定代表人张军峰,该厂厂长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建材厂与被告某某公司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原告某某建材厂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要求撤回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建材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某某建材厂负担。审 判 长  任亲珍人民陪审员  赵 琴人民陪审员  孟荣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继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