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424号原告王某甲,女,汉族。法定代理人牛某某,女,汉族,系王某甲母亲。委托代理人赵旭民,系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男,汉族,系王某甲父亲。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的法定代理人牛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赵旭民,被告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王某甲之母牛某某于2006年6月16日与父亲王某乙登记结婚。王某甲于2013年2月16日出生。2013年在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诊断为婴儿痉挛症,又称癫痫。王某甲疾病需要长期治疗,不仅费用高,还需要有人照顾,牛某某对此付出了大量心血,但王某乙却漠不关心,没有尽到一个做父亲的职责,王某甲目前已住院6次,产生费用数万元,但王某乙支付部分费用外,下余事情不管不问。由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王某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乙承担相关治疗费用和将来的抚养费用,请求人民法院支持王某甲的请求。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王某乙支付王某甲医疗费41339.55元、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19361元、伙食补助费4800元、交通费和住宿费2270.93元,以上共计70171.48元;2、请求判令王某乙按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自2015年1月1日至18周岁;3、诉讼费由王某乙承担。被告王某乙辩称,王某甲要的医疗费等,王某乙和牛某某均摊。王某甲生病包括看病期间的费用都是从王某乙存折里取的钱。王某甲在郑州做康复期间,王某乙去医院几次,王某乙都花的有钱,王某乙不存在不管王某甲的情况,王某乙要求王某甲由王某乙抚养。经审理查明,王某甲的母亲牛某某、父亲王某乙。2006年6月16日,牛某某与王某乙登记结婚。2013年2月16日,王某甲出生。2013年10月份王某甲被医院检查出患有“精神运动发育迟滞,婴儿痉挛症”,事后在北京、郑州及平顶山等医院救治,现做康复治疗。因王某甲的家长双方发生矛盾,2013年11月份王某乙搬出与牛某某分开居住,故引起诉讼。另查明:王某甲的母亲牛某某、父亲王某乙当庭对王某甲请求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为70000元,双方达成共识,愿意平均分摊。王某乙向王某甲支付医疗费35000元。牛某某每月工资收入为1732.74元,王某乙每月工资收入为2067元,双方对工资收入情况未提出异议。上述事实,由王某甲提供的证据诊断证明、病历、门诊费票据、医疗费票据、交通费、住宿费、工资证明等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王某甲的父母都有责任和义务抚养其女。王某甲要求其父亲王某乙每月支付抚养费过高,本院考虑王某甲的病情和生活情况,也根据王某乙的工资收入情况,酌情考虑王某乙应为其女王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比较合适。抚养费计算时间,根据王某甲的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支付的请求,本院予以采纳。王某乙应向其女儿王某甲支付相关医疗费350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某乙自2015年1月起每月向王某甲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其女具备独立生活能力时止;二、王某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王某甲支付人民币35000元;三、驳回王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某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长州审 判 员  尚少春人民陪审员  姚秋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耿玺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