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盐边民初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廖传兴诉被告攀枝花龙蟒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传兴,攀枝花龙蟒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边民初字第1189号原告廖传兴,男,住四川省盐边县。委托代理人周勇,盐边县桐子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攀枝花龙蟒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俊,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廖传兴与被告攀枝花龙蟒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廖传兴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原告已经和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并已领取补偿款为由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廖传兴自愿撤诉,系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行为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传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廖传兴负担。审判员  明瑶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郭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