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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员某某诉王某某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282号申请人员某某,男。被申请人王某某,男。员某某诉王某某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3月11日作出(2013)湖民一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某赔偿员某某142479.35元。案件受理费2070元,由王某某负担。判决生效后王某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员某某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王某某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王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员某某也不能提供王某某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湖民一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俊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聂永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