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无行执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无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安徽省鑫源达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城建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安徽省鑫源达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行执字第00028号申请执行人:无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朱庆生,局长。被执行人:安徽省鑫源达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林永华,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无行非审字第00084号行政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安徽省鑫源达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省鑫源达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无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5150196元,并承担执行费531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鑫源达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价值相当于518334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文子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世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