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执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哈尔滨时代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与张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时代工程装饰有限公司,张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187-1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时代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东支路436号,组织机构代码76319029-5。法定代表人郭庆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珏,项目经理。被执行人张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里民三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哈尔滨时代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85156.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房产、银行均无财产登记信息,至今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情况,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冬梅代理审判员 徐大庆��民陪审员邢德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