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黄文刚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参仙源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刚,北京参仙源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678号原告:黄文刚,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北京参仙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法定代表人:于成波。被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法定代表人:蔡剑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刚诉被告北京参仙源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文刚于2015年5月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参仙源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文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原告黄文刚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参仙源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黄文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优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杜晓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