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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执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魏洪滨与刘春华、王德芹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洪滨,刘春华,王德芹,李正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648号申请执行人魏洪滨。被执行人刘春华。被执行人王德芹。被执行人李正祥。申请执行人魏洪滨与被执行人刘春华、王德芹、李正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奎民三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或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应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文智审 判 员 陈俊山审 判 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记员 刘 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