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青知民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臧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臧霞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知民初字第630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乃钦、马向飞,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臧霞。委托代理人王计海,系被告臧霞配偶。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臧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臧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石 利 华代理审判员 张���人民陪审员 高 媛 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