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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民初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田忠、蔺志强、田旭刚与王文龙、路兴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忠,蔺志强,田旭刚,王文龙,路兴彬,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初字第1230号原告田忠,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唐县。原告蔺志强,男,196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唐县。原告田旭刚,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县。被告王文龙,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县。被告路兴彬,男,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唐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地址:唐县中山路南路开元大厦。法定代表人王冠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毅,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忠、蔺志强、田旭刚诉被告王文龙、路兴彬、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忠、蔺志强、田旭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2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新娜审 判 员  董永杰人民陪审员  冯忠秀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遍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