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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民一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126号原告何某某,女,198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农民。被告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唐敬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