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休执字第001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许佺与上海聚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佺,上海聚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休执字第00112-3号申请执行人许佺,男,198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上海聚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张厚应,系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许佺与被执行人上海聚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休民一初字第01427号民事判决书及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15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聚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上海聚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上海聚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收入人民币5528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新棠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义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