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执民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林岩福与李远平、项秋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玉执民字第694号申请执行人:林岩福。被执行人:李远平。被执行人:项秋红。申请执行人林岩福与被执行人李远平、项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台玉商初字第23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李远平、项秋红应偿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85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林岩福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李远平、项秋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1月26日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申请执行费10900元。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间履行义务。本院在本地金融部门未查到俩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李远平、项秋红所共有的位于房产因抵押过高无处置必要,现俩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5月5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本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能否最终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与财产状况。现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可予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提供财产证据,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玉执民字第694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岩福发现被执行人李远平、项秋红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新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