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民初字第000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原告叶某某诉被告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吝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00534号原告叶某某,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党睦镇XX村一组。委托代理人吝某某,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吝某某,女,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党睦镇XX村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诉被告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审判长王伟人民陪审员 刘根锁人民陪审员 石刚锁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薛晓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