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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赵某某、孟某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赵某某,孟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宽刑初字第190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住长春市南关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人赵某某,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住长春市宽城区。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5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孟某某,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住长春市宽城区。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5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上述二被告人共某某,户籍所在地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被告人赵某某、孟某某妨害公务一案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杨某某与被告人赵某某、孟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杨某某要求撤回对被告人赵某某、孟某某的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审查后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曦光、杨雪要求撤回对被告人赵某某、孟某某的附带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杨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姜丽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