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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民初字第1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徐柏荣与朱肖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柏荣,朱肖卿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1783号原告徐柏荣。委托代理人尤立国,浙江宝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肖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柏荣诉被告朱肖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徐柏荣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朱肖卿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柏荣撤回对朱肖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970元,减半收取7485元,由徐柏荣负担。审判员  戴永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赵振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