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王玲与姜开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玲,姜开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735号原告:王玲,女,196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冯加伍,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开霞,女,196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原告王玲与被告姜开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于月华独任审判。送达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第154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玲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月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金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