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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王玲与姜开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玲,姜开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735号原告:王玲,女,196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冯加伍,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开霞,女,196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原告王玲与被告姜开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于月华独任审判。送达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第154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玲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月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金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