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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宁中民终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嘉鱼县嘉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建生及原审第三人曹亚军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嘉鱼县嘉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江建生,曹亚军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宁中民终字第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嘉鱼县嘉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能热电公司)。住所地:嘉鱼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汪革命,系嘉能热电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建伟,系嘉能热电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建生。委托代理人胡培,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曹亚军。上诉人嘉鱼县嘉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建生及原审第三人曹亚军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2013)鄂嘉鱼民初字第01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2013)鄂嘉鱼民初字第0175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熊 魁审判员 杨三华审判员 吴晓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成 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