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刑初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红军盗窃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刑初字第125-1号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的(2015)二七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张红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该判决于2015年5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人张红军在判决生效前未被羁押,故其刑期起止时间没有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补充裁定如下:被告人张红军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的刑期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15年6月17日止。取保候审期间不折抵刑期,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审 判 长 邢 燕审 判 员 金永毅代理审判员 赵东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赵章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