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刑执字第03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姚光全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光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3516号罪犯姚光全,男,汉族,1961年1月9日生,小学文化,河南省固始县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日作出(2008)金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光全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至2017年5月17日止)。案经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08年5月22日作出(2008)六刑终字第6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07月2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姚光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姚光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4年10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姚光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光全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8月17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