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丹执153恢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谭美善与被执行人陆运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美善,陆运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丹执153恢1号申请执行人谭美善,女,1965年10月25日生,毛南族,个体户。被执行人陆运权,男,1974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谭美善与被执行人陆运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4日作出的(2008)丹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谭美善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恢复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08)丹执153恢字第1号。被执行人陆运权应履行的义务为:借款本金3155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申请人谭美善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后,本院经对被执行人陆运权进行财产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陆运权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申请人谭美善告知本院的执行调查情况,申请人谭美善也表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案件管理。为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借款,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立案庭申请恢复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丹执字第153号恢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小波代理审判员 李建华代理审判员 黎林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韦彩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