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字第000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姚能贤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5)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能贤,王晓玲,宋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042-4号申请执行人:姚能贤,男,195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申请执行人:王晓玲,女,195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被执行人:宋娟,女,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关于姚能贤、王晓玲与宋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狮民二初字第00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执行人宋娟在工商银行铜陵分行北京路支行13×××63账户存款33091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照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吴跃强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