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2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周朝明与李安全买卖合同纠纷案扣留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213-1号申请执行人周朝明,男,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被执行人李安全,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长民初字第25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朝明与被执行人李安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安全在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金坪镇人民政府有工程保证金,决定予以扣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李安全在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金坪镇人民政府工程保证金14782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杨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