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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再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杜林峰与山东省济宁精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杜林峰,山东省济宁精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再字第4号原审原告杜林峰。原审被告山东省济宁精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荣梅。原审原告杜林峰与原审被告山东省济宁精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2012)济中区民初字第23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5月26日原审被告山东省济宁精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杜林峰未实际提供借款,调解协议内容违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任民监字第5号民事裁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杜林峰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经协商被告原法定代表人已经还(退)款为由申请撤回原审起诉。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杜林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原告杜林峰撤回起诉;二、撤销本院(2012)济中区民初字第2356号民事调解书。案件受理费29354元,减半收取1467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677元,由原审原告杜林峰负担。审判长 郝 芳审判员 刘 宁审判员 郭克法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褚 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