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徐行监字第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王秀兰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徐行监字第00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秀兰。再审申请人王秀兰因要求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撤销其颁发给第三人陈雪梅的位于徐州市云龙区古槐园小区1-1-301室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将所有权证书恢复至其前夫程玉恒的名下一案,于2014年4月12日向原一审人民法院起诉,原一审人民法院以其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为由驳回其起诉,王秀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徐行诉终字第0006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秀兰仍不服,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秀兰申请再审称,2013年7月,赵平、陈雪梅二人通过人关系在徐州市产权处将本属于申请人的房屋过户至二人名下,因此,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应当撤销其过户行为,将房屋所有权证恢复到程玉恒的名下。原一、二审法院未能保障申请人的诉讼权利。请求撤销原裁定再审本案。本院认为,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将涉案房屋由程玉恒过户至陈雪梅的名下的行为系根据丰县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行政机关依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原审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起诉并无不当。申请人在申请理由中提到陈雪梅通过私人关系违法过户房屋的情形,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王秀兰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秀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邱德祥代理审判员  蔡青峰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