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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新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新初字第00012号原告崔某某,男,汉族。被告刘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审 判 长  刘丽平代理审判员  李计顺人民陪审员  张 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崔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