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新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新初字第00012号原告崔某某,男,汉族。被告刘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审 判 长 刘丽平代理审判员 李计顺人民陪审员 张 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崔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