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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钱农华与冯士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农华,冯士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103号原告:钱农华。委托代理人:林云福,浙江可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士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农华诉被告冯士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农华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农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农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农华负担。审 判 长  孟 斌人民陪审员  郭函丽人民陪审员  金国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吴希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