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汕龙法执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旺德福贸易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汕头市旺得福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龙法执字第202-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周湛文。委托代理人胡雅,该司职员。被执行人汕头市旺得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法定代表人郑丽贞。申请执行人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汕头市旺得福贸易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3)穗越法知民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效力。本院受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委托,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汕头市旺得福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汕头市旺得福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16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式勤审 判 员  周丹生代理审判员  刘明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龙波-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