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家和与被执行人岩晒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勐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和,岩晒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和,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岩滇,勐海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岩晒合,又名岩合,男,1973年4月9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家和与被执行人岩晒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的(2015)西民二终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6000.00元,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25.00元、执行费50.00元,合计:6075.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上述款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民二终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胡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梅